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2013-05-06 09:38: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加强建设。宏观层面的建设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立法保障、社会法治环境培育等;中观层面的建设指人民法院自身的建设,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调整,法官素质提高,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等;微观层面的建设主要指民事、刑事、行政具体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本人仅从行政审判这一微观层面探讨司法公信力工程的建设问题。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总量中仅占1.13%(2008年以来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约63.3万件,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为5615.6万件)。但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国家的争议,涉及人民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使得行政审判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贡献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因此,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必须特别注重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就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就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司法管辖完全从属于行政地域管辖,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同级或上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案件。例如,县法院管辖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局长往往由县政法委书记兼任)为被告的案件。这种体制显然难以保障法院行政庭完全独立公正审判。我一直主张撤基层法院行政庭改由中级法院(较大限度地扩大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体制。这种体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相对集中,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还有利于行政法官积累行政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就行政审判机制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行政裁定、判决,特别是有关行政赔偿的裁定、判决的执行机制。现行行政诉讼法本来已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很少有法院动用这些措施,使“民告官”的效果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对“民告官”的信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法院整个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虽然不完全取决于法院本身的改革,但是法院自身主动推进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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